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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 不是所有的鸟窝都能掏!

来源:上网看看浏览:267次时间:2016-09-05

小的时候我们喜欢小动物,掏鸟窝,弹弓打鸟什么的,但是你知道掏鸟窝可能有什么后果吗?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 不是所有的鸟窝都能掏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掏了16只鸟,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一个被判10年。报道出来后,在网上引起热议,
  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院回应称,已收到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审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发布。《法制晚报》则报道,河南省最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判决正在专题研究。
  案件 掏了16只鸟被刑拘
  90后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他和父亲闫爱民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干活。父亲闫爱民说,儿子觉得天太热,没干几天就提前回了老家。
  据郑州晚报报道说,7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贠荣杰。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父亲:
  根本不知道掏鸟会判得这么重
  今年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定,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下来后,闫爱民一直想不通。他说,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他们心里,逮鸟抓鱼不用管,根本不知道会判得这么重。
  闫爱民说,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闫爱民还出示了一份儿子在看守所中写的“悔改书”。其中写道:“在看守所这些日子以来,我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犯的罪,非常恨自己不争气。”闫啸天称,准备出狱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法官:被告人知道掏的是燕隼
  闫啸天的辩护律师说,闫啸天并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从犯罪动机上讲,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里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不是为了卖。第二,从犯罪的手段,他没有采取那种激烈的手段,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
  对此,新乡市中院法官做出了解释。该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说,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闫啸天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挂出出售。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他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曾对媒体称,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啸天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分析
  他掏的不是一般的鸟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这两天,这个标题出现在各大网站的首页。
  网友的态度,似乎一边倒。在某网站的一项调查中,认为判决不重的只有12%,认为重的达到了88%。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数额巨大,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两个闲着没事的人抓了16只鸟,至于判这么重吗?
  查找资料发现,闫啸天掏的燕隼,还真不是一般的鸟。
  燕隼不是燕,而是隼。“燕”是形容这种鸟飞翔时,姿态如燕子一般;而“隼”,则是它的本质——猛禽。
  近年来我们不停地听到内蒙古等地鼠患严重,都与当地猛禽、猛兽被大量盗猎脱不了干系。
  在我国,所有的隼都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例外。猎捕这种动物,一律入刑。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燕隼、凤头鹰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非法猎捕燕隼6只,即属于《刑法》34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猎捕10只即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专家:法院量刑得当
  在法律专家看来,闫啸天的行为,并不能用“掏鸟窝”轻描淡写地概括,不懂法,同样也不是免责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责不可接受。但是确实因不知道而犯法了,可以宽恕、从轻减轻责任。
  北京黑豹野生动物保护站的李理说,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北京周边的野猪。“像我们比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杀超过30只,那就属于刑事案件了。”
  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同样认为,纯粹从数量角度分析,法院对二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媒体:动物保护事业起步太晚
  那么,这些在行业内看来“构成犯罪”的案子,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公众反应?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节目中分析,这主要源于“三个不知道”:人们觉得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以及掏鸟窝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第三,公检法相关人员不知道判刑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没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释。
  新京报择评论说,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起步太晚,而绝大多数人还拥有过残忍杀戮的童年,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极其容易擦枪走火。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还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众普及。而就此事而言,还需要媒体客观的报道,以及旁观者冷静地获取信息,否则一起很好的普及动物保护法律及探讨法律完善的机会,只能变成大众的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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