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敌不过贩卖毒品利润的诱惑,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女毒贩陈静在2013年10月,雇佣崔某某驾驶小轿车从河南开封前往广东东莞,从他人处拿取毒品后,随即沿京珠高速公路返回开封。在途经京珠高速武汉市江夏区金口收费站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抓获。

一女子随身携带大量冰毒、麻果等毒品,准备从广东运往河南途中被警方查获,这名女毒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15日在武汉被执行死刑。
警方从陈静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袋,共计29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100克。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陈静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静租用车辆,雇用同案被告人帮助其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陈静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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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